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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的思考与探索
发布时间:2013-10-11 8:52:08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也先后经历了主要依靠政策的行政方式、政策与法制并用以及推行主要依靠法制手段三大管理模式变迁历程。但是,单纯依赖法制手段也有局限性,难以及时有效解决许多现实问题。现代社会宗教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好宏观工作,把握大局,更要注重微观维度,更贴近人们的公共精神生活需求和日常宗教生活小细节。我们需要继续开拓思路,探索新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以适应社会动态发展变化,满足宗教事务不同维度的需求。在当前的情况下,宗教工作社会化是一个较好的新突破。
关键词:宗教 事务 社会化管理
  一、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的意义
  宗教工作社会化,是相对于以往行政主导型的宗教工作而言的。宗教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是“群体中的群体”“大社会中的小社会”,其特殊的敏感性使得与之相关的一切事无巨细都要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过问,别的政府部门不愿管也不敢管,而民间的社团组织、社会工作者更无途径参与宗教工作。宗教管理部门采用的主要管理方式是自上而下自成体系的单向行政管理体制,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宗教工作本身点多面广,信徒数量庞大,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强,崇拜形式多样。仅仅依靠宗教事务管理局一个部门“唱独角戏”,用极为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完成极为复杂的高难度工作,往往既分身乏术力不从心,又容易采用一刀切的僵硬工作方法,缺乏鲜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社会也因此养成了一种习惯性思维模式,凡是公共事务只要与宗教沾边,就推给宗教事务局,常常小事拖延成大事而贻误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一旦出了状况,宗教事务局就总是被指责为工作不力,成为各方矛盾的焦点,陷入出力不讨好的被动境地。
宗教工作社会化,是指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采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样化的方式,充分挖掘和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增进社会各层面对宗教工作的了解认识,动员参与、支持宗教工作,动员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切积极因素来协调宗教经济、社会事业的各方面发展,同时自觉抵制各种消极因素,是社会转型时期宗教工作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其基本特点有三:其一,宗教事务只不过是诸多公共事务之一,在认识上不再将其特殊化或隔离化;其二,去单一行政化,既然宗教工作只是公共事务的一种,就应该顺应其公共性、社会性的本性,动员政府各部门和民间各方参与其中,特别要积极吸引民间社团、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而不再由宗教事务局包揽全部,由过去单一直线型行政主导变为多维度立体网络型社会共治模式;其三,充分放权,宗教事务局在宏观上负责宗教事务的引导、联络或动员,微观事务则充分下放管理权力,交给街道、社区、行业协会、宗教团体、社会公益组织等,一些发生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的轻微事件则由治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总之,宗教工作社会化的主要优点是增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便于动员各方的参与意识,突破条块分割的“瓶颈”,整合各个领域的资源,适应了现代社会宗教发展的大趋势。
二、凤泉区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的现状
1、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加强管理网络建设。区委、区政府对宗教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与各乡镇、街道签订宗教工作责任书,并且把宗教工作纳入对年度工作考核;各乡镇、街道配有统战委员、统战干事,各村、社区都明确了宗教信息联络员员,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管理网络;制定宗教领域应急预案,为宗教事务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2、联合政府多个部门,促进齐抓共管实效。每月至少2次深入宗教场所进行检查。结合“民族宗教宣传月”工作,统战“进社区、进基层、进学校”等活动契机,进行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每次检查结合重点工作及各宗教场所实际和重大活动,联合综治、安监、消防、食安、卫生、审计等部门对宗教场所进行消防、卫生、安全、稳定、财务等方面检查,确保宗教场所常态安全及宗教活动的平安。
3、建立通畅联系机制,确保及时掌握宗教活动动态。一方面定期召开宗教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汇报近期宗教场所情况,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记录在案,分长线、中线、短线和紧急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有矛盾苗头的问题及时赶赴现场,尽量将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一方面建立宗教场所负责人、乡镇(街道)统战委员、村(社区)干部、群众多方面的联系通道,有利于及时上报宗教信息,确保时时掌握宗教动态。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宗教诉求日益增多。宗教事务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宗教场所对自身发展有新的要求,如有因为活动场所条件简陋,申请批准土地盖新活动场所、私设家庭聚会点请求其它教堂“以堂带点”等诉求,一方面群众对宗教事务管理也有一定的需求,如教堂附近居民反映宗教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正常生活,要求政府加强管理等诉求,增加了政府对宗教管理社会化管理的难度。
2、宗教场所内部管理缺乏规范。信教群众一般文化程度不高,即使是场所负责人,综合素质也不是很高,场所管理方法更为缺乏,自养能力差;场所内部财务报表简单、管理制度不健全、后备力量青黄不接。
3、少数基层干部思想重视不够,投入宗教管理的精力有限。社会化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宗教社会化管理只占其一小部分。因此对于宗教社会化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就很有限。而且宗教社会化管理是近年来提出的概念,其内涵甚为丰富,而传统的工作方法是偏重于管理,维护宗教领域和平、稳定,现在要求纳入社会化管理中,尚需要时日探索研究。
4、社会支持范围不够广泛。长期以来,宗教事务以其信仰问题的特点在社会化管理中呈现出不同的处理方法。目前,在基层中的宗教事务主要还是依托统战、宗教部门与上级汇报沟通、与宗教场所面对面直接管理,社会关注度低、支持范围狭窄、社会联动力量薄弱。
四、宗教事务管理社会化的思路
  1、转换思路,推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宗教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过去在计划经济环境下一般的宗教事务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面协调就能解决,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新技术的层出不穷,仅仅依靠民族宗教事务局很难有效管理,必须要通信、公安、新闻出版部门的协调,多头行动才能收到实效。
   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有两层含义。从横向权力分配来看,要改变民族宗教事务局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突破宗教事务管理“条块分割”的瓶颈,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检、通信、卫生、检疫、新闻出版、交通、房地产、规划、城建等等诸多部门都可以深入到与宗教事务相关的公共事务中去,形成宗教事务管理的社会网络。统战部门要牵头协调宗教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把握政策,加强指导,做好宗教界人士的培养教育,定期考核在人大、政协中任职的宗教人士,督促他们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宣传部门要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形式任务的宣传教育;组织部门要调整年度考核办法,把宗教场所社会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综治部门要把宗教场所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范围内;农牧、环保部门要以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要求强化宗教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治理;旅游部门要围绕总体规划做好宗教旅游开发整体规划;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解决部分宗教场所擅自办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经文、阿语班以及适龄儿童入寺问题;广电、文化部门应承担对宗教场所广播电视、书刊、宣传品的管理责任;林业部门做好宗教场所的林木管护以及绿化工作;水务部门承担宗教场所的饮水、自来水管道的疏通、维护工作;电力部门要满足宗教场所的用电需求,维护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转;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各宗教场所的交通主干道、道路维护工作,卫生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合作,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范围;公安部门应加强寺院治安和户籍管理,在重点宗教场所设立警务室,及时掌握宗教人员的变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流动僧人的清理、遣返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宗教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制度,保障宗教场所社会管理工作的展开等等。总之,将与宗教有关的事务不再看成是特殊事务,按照法律规定在权限内自主地行使一般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对于重大事务可以建立联席办公制度,整合多部门的力量集中解决难点问题。从纵向权力行使来看,应该逐步做到重心下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宗教事务行政审批权逐渐下放到区县、街道、乡镇。本着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基层单位在享有越来越大的行政权力同时,承担起基层宗教事务的主要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考评体系,建立纵向联动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齐抓共管。
  2、引入社会工作者、宗教社团等民间力量
  社会工作是一门新兴的学科,通过确定服务对象的需求与问题,争取各种外力协助,动员各种社会资源,有步骤、有计划地预防或者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调整、改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突,本质上是为社会各类人群提供帮助达到其自助目的专业活动。它的涵盖范围包括精神健康服务、卫生保健领域、教育资助、扶贫救济、流动人口等十分广阔的范围。社会工作从宗教中发展而来,与宗教工作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将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社会工作者引入宗教工作,就是将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问题、资源、社会环境等因素连接起来并有效地进行配合以解决问题。 宗教本身就有服务社会的作用,爱国宗教人士早已扮演过慈善、救济等社会工作的角色。他们遵行“与人为善、扶危济困”的宗教教义,常常捐助困难家庭和弱势成员,调解成员之间的纠纷,在社会工作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具有密切联系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网络覆盖面较广等特点,在慈善、公益活动、救灾扶困、心理抚慰等方面对于信徒帮助很大,成为一支有利于民生的社会力量。在教徒相对集中的教区,宗教组织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能够凝聚民心,在对外文化交流方面也能发挥窗口作用。政府可以给其创造一定的条件,进一步引导宗教团体扩大社会工作的受众范围和服务内容,强化服务众生的意识。也可以考虑从信徒中引导建立一批民族宗教工作志愿者队伍,聘请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指导,进一步提升社会服务的水平和实用技能。
  3、依法管理和依照政策管理的有机结合
   在当前阶段,继续推进依法管理,提升宗教管理水平十分必要。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当前情况重点应当强化源头管理,把好宗教团体的准入关,按照准入条件,认真审核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项;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对于跨区从事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根据权限做好备案工作,督促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强化场所管理,规范宗教开放场所的管理,控制、抑制滥建宗教场所的势头;强化宗教活动管理,确保宗教动态监控到位,做好集体宗教活动的审批工作。一方面是确保集体宗教活动须由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的人员主持,保证宗教活动的纯洁性,严防外来非法宗教势力的渗透。另一方面确保跨区集体宗教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对活动的内容、活动的场所、活动的能力、活动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拟举办的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完善对宗教财产的管理制度,指导宗教场所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建立联动机制,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整治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按“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纳入管理”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创新执法模式,对已存在并正在申请中的基督教非法聚会点,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改堵为疏,创造条件让聚会点依法成立,方便信教群众。
坚持依法管理的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政策的重要作用。宗教问题具有复杂性,既涉及到内在精神层面,又涉及到外在组织层面。法律虽然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也有高度的抽象性、僵硬性和滞后性。社会转型时期,很多新问题层出不穷,而立法程序又是一个相当严肃和漫长的过程,在一部法律出台之前,大量的现实问题必须要解决以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正常运转。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快速社会转型的需要,很多问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情况下,可以继续制定各种政策,用政策来过渡。我们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既要依法进行,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又要注意运用灵活的政策,以柔性的方法来解决许多现实的问题。
五、对基层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组织网络领导,夯实社会化管理基础。成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基层建立与上级部门、下辖社区所在地三级联动的宗教工作管理网络,分工明确,签订民族宗教工作责任书,责任清晰。宗教工作纳入对基层的年度工作考核,加大宗教工作的考核比重;联合社会上的各界力量,制定宗教领域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宗教活动管理的社会化,为宗教事务管理奠定牢固基础。
2、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社会化管理。既要对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进行定期培训,宣传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灌输社会化管理理念,使其打破固步自封的状态,融入到社会化事务中;又要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开展创建平安宗教活动场所等宗教场所活动,切实推进宗教团体组织建设,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综合能力。
3、完善各项制度体系,规范社会化管理方式。一方面建立健全宗教场所内部组织、财务、消防、卫生防疫、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用制度规范工作,通过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使宗教团体真正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民主,遵纪守法,运转有序。一方面把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纳入各项社会保障体系。为教职人员办理医保、社保等相关手续,并将老弱病残的教职人员和困难信教群众纳入全区救助范畴,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到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增加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实效。
4、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化管理氛围。依托社区、宗教场所等宣传渠道,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杂志等大众传媒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宣传普法知识,宣传宗教工作成绩和先进典型,进一步扩大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面。全社会对宗教工作高度重视,形成“宗教事务无小事”的社会合力,提高宗教事务的社会参与度。
5、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发挥社会化管理作用。引导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各种途径,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广泛开展赈灾济困、捐资助学、修桥筑路、敬老助残等社会慈善公益活动,提高信教群众的道德水准,以此团结、动员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展现宗教团体自身良好形象,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